(2015)融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平恩与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恩,郑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郑平恩,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秀华(系原告妻子),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建明,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平恩与被告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平恩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平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郑平恩承担。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