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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艺民与陈泽阳、陈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艺民,陈泽阳,陈泽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40号原告郭艺民,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泽阳,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陈泽进,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郭艺民与被告陈泽阳、陈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詹锦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亮、人民陪审员洪惠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泽阳、陈泽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泽进称在软件园买房需要向其借钱,因其和陈泽阳比较熟,因此由陈泽阳作为借款人向其借款,让陈泽进作为借款的担保人。2013年1月3日在杏林牡丹园,被告陈泽阳出具《借款书》一份,陈泽进在《借款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按印。其向被告陈泽阳、陈泽进现金交付350000元。当时还有案外人苏芬在场,该借款口头约定月息3分,并书面约定2013年12月20日如期全部还清。如有违约,被告除还清本金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利息按日0.2%计算。2、若借款人超期未还款,应属违约,除计算利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欠款余额的5%计算。3、本借款因法律诉讼产生的原告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取证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而被告陈泽进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款为止。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陈泽阳仅偿还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日,其余款项其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均拒绝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泽阳、陈泽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陈泽阳向郭艺民出具《借款书》一份,载明:“本人陈泽阳向债权人郭艺民借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决定于2013年12月20日如期全部还清。如有违约,本人除及时还清本金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1、利息按日0.2%计算。2、若借款人超期未还借款,应属违约除计算利息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欠款余额的5%计算。3、本借款因法律诉讼所产生的原告律代理费、差旅费、取证费等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陈泽阳在借款人处签名按印。在该《借款书》的下方载明:“本人愿为借款人陈泽阳所确认以上借款书所涉及的各项条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连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款为止。”由陈泽进在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在出具上述《借款书》后,被告陈泽阳偿还了原告50000元借款本金。被告陈泽进没有履行过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书》一份及原告郭艺民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偿还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借款书》足以确认原告郭艺民与被告陈泽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书》约定借款在2013年12月20日如期全部还清,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陈泽阳仅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仍有300000元借款本金没有偿还,故本院对原告郭艺民要求被告陈泽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另,被告陈泽进在《借款书》的担保人处签名按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泽进就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泽阳、陈泽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泽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艺民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陈泽进对被告陈泽阳的上述应付款项向原告郭艺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泽阳、陈泽进承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锦林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洪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威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