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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与邓杰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邓杰雄,郑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秋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杰雄。原审被告:郑秋伟。上诉人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杰雄、原审被告郑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郑秋伟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