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运献与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献,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张运献,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郑庵镇。被执行人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负责人张进才,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修路款151022.5元及违约金9220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民委员会在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牟县郑庵镇砚台寺村民委员会在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的收入二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