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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549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工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市场路金百盛家纺广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和泰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静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