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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中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中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金初字第6号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池付恒,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中良、陈璞,河南忠良联社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中盈,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牛中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需公告送达。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