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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万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万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81号原告:吴XX,女。被告:万XX,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铁岭市金玉服装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112021967********。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万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吴XX于2015年6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吴XX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审判员  :钟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