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曹成强与曹连栋、段庆明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成强,曹连栋,段庆明,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成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吕湘春,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连栋,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庆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商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福强,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成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成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湘春,被上诉人曹连栋、段庆明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马士军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青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