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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钟朋连、杨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郭双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朋连。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号华能大厦。代表人项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双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解放大道***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建国,院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董事长。上诉人钟朋连、杨超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郭双修、郭建德、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钟朋连、杨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方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