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义诉被告杨文、杨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义,杨文,杨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孔凡义,男,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个体工��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杨平,男,汉族,1951年8月3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孔凡义诉被告杨文、杨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凡义负担。审 判 长 贾本华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