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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义诉被告杨文、杨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义,杨文,杨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孔凡义,男,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个体工��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杨平,男,汉族,1951年8月3日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孔凡义诉被告杨文、杨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凡义负担。审 判 长  贾本华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