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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有山与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有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包公大道北。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山,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有山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一审认定涉案挖掘机是善意取得无事实法律依据,案件应依据《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王有山认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强行拉走工程机械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而提起的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黄山市屯溪区,王有山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王有山不是上诉人提交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购买涉案挖掘机是否是善意取得,属实体审查范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其洲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