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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承担。审判员  于建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庆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