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承担。审判员 于建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庆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