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洋与李海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洋,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174号申请人周洋,男,生于1994年4月,汉族,学生,住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被执行人李海波,男,生于1995年10月,汉族,学生,住巴中市巴州区花溪乡。本院执行的周洋与李海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海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洋同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有财产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巴州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