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熊玉琴、熊凤枚与熊光富、皮裕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琴,熊凤枚,熊光富,皮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熊玉琴,农民。申请执行人熊凤枚,农民。被执行人熊光富,农民。被执行人皮裕荣(系熊光富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熊光富、皮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其占用、耕种的地块名称为“屋前”、“屋后”、“马家淌”共计3.79亩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4169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腾退了占用的土地,本院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皮裕荣已外出打工,其家中只有被执行人熊光富生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