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洪志强与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强,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洪志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法定代表人陈正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志强与被执行人福建华艺钟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洪志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芗城区人民法院也有立案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可以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闽民终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由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文审判员 江杨萍审判员 戴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