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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岳锡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被执行人岳锡武。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与被执行人岳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