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岳锡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被执行人岳锡武。申请执行人郭之瑞与被执行人岳锡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