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卢玉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玉军,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卢玉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