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