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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俭与尹宪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俭,尹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俭,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尹宪学,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热力公司工人。申请执行人张俭与被执行人尹宪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张俭与被执行人尹宪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