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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辉诉被告斯某波、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辉,斯某波,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邓某辉。被告斯某波。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明。被告四川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被告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辉诉被告斯某波、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邓某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仁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