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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辉煌、黄奕平与黄世超、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煌,黄奕平,黄世超,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煌,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奕平,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尤文斌,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超,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坵洋村。法定代表人黄奕平。上诉人黄辉煌、黄奕平因与被上诉人黄世超、原审被告福建省林中茶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辉煌、黄奕平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辉煌、黄奕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辉煌、黄奕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