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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19日被查获并被行政拘留,同月25日被释放,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20时,被告人邓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f×××××小型轿车,由谷城县城关镇东二街至城关镇苏家盘村,行至城关镇聂家滩大桥处被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执法检查,经对邓某进行酒精呼气仪检测,邓某酒精含量为163.5mg/100ml,即依法将邓某带至谷城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襄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定被告人邓某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为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龚贤清的证言、呼出气体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襄公刑鉴化字(2015)第416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作出的襄公交决字(2015)49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某、户籍证明、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c4d)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在���路上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国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