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林炳宝与青岛崂山园艺绿化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宝,青岛崂山园艺绿化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林炳宝,青岛交运集团后勤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姜宏全,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学勤,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园艺绿化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崇培,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林炳宝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园艺绿化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详,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