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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特字第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金城与杨小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城,杨小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特字第10894号申请人杨金城,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军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杨小涛,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代理人杨青闲(被申请人杨小涛之姐),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张八桥镇白塔营村**号。申请人杨金城申请宣告杨小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金城系被申请人杨小涛与本院起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被告,其述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于2013年11月28日起诉所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不是事实,其上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杨小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申请人的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杨小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5年5月20日,该所出具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小涛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杨小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结论:被鉴定人杨小涛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小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