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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国新与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大佛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新,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大佛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国新,唐山市开平区大佛头村林业承包户。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大佛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大佛头村。负责人:王志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新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大佛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审判长  张万永审判员  周玉荣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