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莫春和与刘国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春和,刘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莫春和,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国勤,又名刘国琴,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春和与被执行人刘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怀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