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碧云、苏椒治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碧云,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椒治,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碧云、苏椒治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碧云、苏椒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碧云、苏椒治所有的银行存款646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建全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