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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传灵与张淑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灵,张淑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张传灵,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淑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灵与被告张淑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灵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