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传灵与张淑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灵,张淑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张传灵,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淑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灵与被告张淑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灵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学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