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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凤金与郝振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金,郝振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陈凤金。被告郝振荣。原告陈凤金与被告郝振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文圣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振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的相关事实1、2011年被告郝振荣在马架沟村老虎沟开采石头,原告为被告运输石头,2011年2月1日被告欠原告5969.00元,被告郝振荣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玖元整,欠款人:郝振荣,2011年2月1日”;2012年原告继续为被告运输石头,欠原告9400.00元,被告郝振荣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陈凤金2012年拉石头运费玖仟肆佰元整,欠款人:郝振荣,2013年4月17日,2013年年底(阳历)前付清”;2013年原告仍为被告运输石头,至2013年9月9日被告欠原告运费35320.00元,被告郝振荣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运费叁万伍仟叁佰贰拾元整,欠款人:郝振荣,2013年9月9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给付原告运费18000.00元,尚欠32689.00元未付。2、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运费32689.00元,3、被告郝振荣未答辩。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陈凤金提供的被告郝振荣书写的欠条,能证明原告陈凤金为被告郝振荣运输石头,被告郝振荣欠原告运费的事实。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已偿还其运费1800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扣除被告已付的18000.00元,被告郝振荣尚欠原告运费32689.00元,故原告陈凤金要求被告郝振荣偿还运费3268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凤金运费3268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00元减半收取308.50元,由被告郝振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怀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