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阿军与陈红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军,陈红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2015年6月30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540号原告:陈阿军。委托代理人:金科科。被告:陈红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阿军诉被告陈红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阿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红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阿军撤回对被告陈红炎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阿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陈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苏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尹艳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