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祖芳、朱承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祖芳,朱承华,吴小伟,张西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二支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631-2。法定代表人:李惠乾,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易路,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祖芳,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朱承华,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吴小伟,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西琴,女,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祖芳、朱承华、吴小伟、张西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249元,实际收取249元,由原告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