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邢某武过失致人死亡 、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敖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兆武,男,1971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市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兆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代理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兆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16时许,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商铺内,被告人邢兆武将非法持有的一支改制枪支在向张某某展示过程中,不慎枪支走火,将张某某打伤,被告人邢兆武立即将张某某送到医院救治,同月30日张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因胸腹部受枪弹伤致失血过多而死亡。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邢兆武所持有的改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邢兆武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邢兆武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兆武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建议对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二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邢兆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及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邢兆武在其居住的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仓房内发现一支改制枪支。当日16时许,被告人邢兆武驾车携带此枪支去敖汉旗新惠镇张某某开办的鸭蛋经销店铺内,被告人邢兆武将其持有的改制枪支在向张某某展示时,不慎枪支击发,弹丸击中张某某左胸腋后线处,将张某某致伤。被告人邢兆武立即将张某某送到敖汉旗医院救治,当日转赤峰市医院治疗,同月30日张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因胸腹部受枪弹伤致失血过多而死亡。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邢兆武所持有的改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邢兆武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邢兆武在赤峰市医院被敖汉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16时许,我在张某某卖鸭蛋的店呆着,看四个人在打麻将,邢兆武进屋了,站在张某某的面前,当时刑兆武和张某某就闹着玩,我听见身后“砰”的一声,张某某嚷了一声就倒在床上,邢兆武跟张某某说打着你了吧,刑兆武说我不知道枪里面有子弹,就看见一支挺长的枪在地下扔着,张某某的脸色已经白了,我和邢兆武扶着张某某打出租车去的医院。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下午,我去张某某卖鸭蛋的商店打麻将,四点多钟邢兆武进屋了,到张某某的跟前,过了不长时间,我听见“嗙”的一声,我们都站起来,发现张某某躺在床上了,脸色焦黄,我们就出去打车,邢兆武背起张某某去医院了。5、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下午,我去我家楼下的鸭蛋经销处呆着,在麻将桌前看他们打麻将,突然听见“啪”的一声,回头一看,坐在床上的经销处女主人(张某某)躺在床上,她说疼,一个叫老四的男人(邢兆武)将女主人的衣服掀开,就看见女主人的左肋下面出了点血,然后我们都去了医院。6、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我去张某某的鸭蛋经销门市打麻将,去时人都已经坐满了,我就在旁边看,不一会就听见“啪”的一声,看见张某某躺在床上,邢四(邢兆武)在一边站着,张某某的表情挺难受,邢四就招呼人打120救人,邢四背着张某某打车去医院了。7、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我的母亲。2014年12月27日16时,我去敖汉旗医院急诊室,我母亲当时疼的没力气说话了,我们就推着我母亲做检查,后又去的仁爱医院,大夫建议我们去赤峰治疗,当日我们去赤峰市医院,12月30日我母亲因为术后感染去世了。8、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0日,李某某在12位被辨认人中辨认1号照片为被告人邢兆武;钱某某在12位被辨认人中辨认5号照片为被告人邢兆武。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敖汉旗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15时,敖汉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邢兆武的红色面包车发现枪管一支,类似射钉枪的击发装置一把。11、现场照片证实枪支的存放情况。12、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2014年12跃8日,敖汉旗公安局扣押邢兆武持有的改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13、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系因胸腹部受枪弹伤致失血过多而死亡。14、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出具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邢兆武的行为属过失,鉴于平时邢兆武对我母亲的照顾和积极救治,表示对邢兆武予以谅解。15、被告人邢兆武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7日下午,我在位于敖汉旗新惠镇三宝山村养羊小区的养殖场仓库里面发现一把枪,因为这个养殖场原来是张某某的,后来过户到我的名下,我拿着这支枪开着我的面包车去张某某经营的鸭蛋经销门市,进屋后在向张某某展示枪的时候枪响了,把张某某肋部下侧击伤了,我们把张某某送到医院,后来没有救过来,现在死亡了。当时我不知道枪里面有子弹。16、户籍证实被告人邢兆武出生于1971年7月25日,非农业家庭户口。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兆武因疏忽大意,在持有枪支展示过程中致张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邢兆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兆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从被告人邢兆武与被害人的平时关系较好,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应属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邢兆武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兆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洪文审 判 员 尚金华人民陪审员 马文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