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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等与徐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913号原告徐某甲。原告徐某乙。原告徐某丙。原告徐某丁。被告徐某戊。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与被告徐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对被告徐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四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妙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