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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方震,谢保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锦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树林、谢浩宇,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105国道经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侯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号*********号。负责人汪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保勋。上诉人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阜阳市泰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4)分钤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4)分钤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毛建平审 判 员  涂有泉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