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隋修春与王希杰、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修春,王希杰,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王玉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545号原告隋修春,潍坊三一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郝天,潍坊三一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希杰。被告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寅,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修春与被告王希杰、潍坊汇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王玉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修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隋修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孙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