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占波与刘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波,刘争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505号原告李占波,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刘争成,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波与被告刘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占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