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8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周慧玲与关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86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玲,关树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868-4号申请执行人周慧玲。被执行人关树亚。关于周慧玲与关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关树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关树亚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双桥支行的工资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关树亚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双桥支行的工资款每月15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赵云山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