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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毛岳伟二审诉讼费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91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毛岳伟,男。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毛岳伟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毛岳伟应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2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述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4672元。现本院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岳伟有财产可供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岳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67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