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拱淑兰申请包丽军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拱淑兰,包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237号申请人拱淑兰,女,5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丽军,男,35岁,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拱淑兰申请执行包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月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