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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长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秋影与张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影,张新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长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李秋影,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东方银谷信贷公司信贷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新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9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李秋影诉被告张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秋影、被告张新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秋影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用兴业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使用,原告同意并将信用卡交付被告张新月,被告张新月分期循环透支50,000.0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张新月向原告出具了借卡凭证和借条各一张,说明了借款的事实。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及信用卡欠款,被告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并拒绝还款并声称信用卡已丢失,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偿还信用卡内的欠款及利息。原告诉讼请求是: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向原告借用信用卡的透支额50,000.00元,并要求一并偿还利息。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新月辩称:我透支50,000.00元属实,我是2014年6月25日打的欠条,欠五万,未约定利息;按照万分之五手续费,应该是750元每月,2015年5月份,我还了2500元,银行从这里扣除了。现在产生了利息我只承认750元。我可以把卡钱还清,可以作还款计划,但是一次让我拿,我拿不出。我可以今年年底还她两万,2016年6月还齐。原告李秋影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2014年6月25日原告将兴业信用卡所有额度借给被告50,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一份,证明被告透支后,至2015年6月1日产生利息已达940元的事实。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张新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二均无异议,但现在没钱,可分期还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李秋影与被告张新月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用兴业银行信用卡使用(卡号为×××),可循环透支人民币50,000.00元,同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卡凭证和借条一张,写明:李秋影兴业银行信用卡×××所有额度借给张新月,2014年6月25日。2015年6月份,原告接到兴业银行催款通知后,于同月8日和16日到兴业银行打出的欠款单显示出该信用卡截止到2015年6月1日共欠款利息款为人民币940.18元,原告申请报停,先后几次找到被告让其偿还已透支的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940.18元,被告以家庭生活困难、无钱偿还为由至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该笔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2,400.00元(从2015年5月份-7月份,每月1,200.00元)。被告在询问笔录中及开庭审理中均承认欠原告50,000.00元钱的事实,但利息每月不是1,200.00元,应按照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付,并且现在生活困难,孩子又小,生活需要钱,原告让被告于一个月之内给付所欠本金及利息,被告无力一次性偿还,该信用卡已经还给原告。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新月在原告李秋影处借信用卡并透支人民币50,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被告的自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2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应按照每月实际发生利息额,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上可以证实,自被告透支信用卡后至2015年6月1日产生940.18元利息,被告张新月负有偿还利息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秋影信用卡的透支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张新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秋影信用卡透支款利息940.1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张新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海 燕审判员 0马德友审判员 贾 占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作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