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高军与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陈龙,解晨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解晨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军与陈龙、解晨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87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156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分批履行的时间未到,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