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彭江林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林,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彭江林。委托代理人:徐海峰。委托代理人:费耀。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元。委托代理人:沈根健。委托代理人:许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江林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江林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江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江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