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陈有生与金剑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生,金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90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陈有生,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金剑萍,男,1956年3月5日出生,住本市。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88号原告陈有生与被告金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金剑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有生借款人民币159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元由被告金剑萍负担。由于被告金剑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有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剑萍支付上述欠款。本案执行中,查被执行人金剑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金剑萍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除其名下房产已另案被法院查封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