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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水龙与吴南发、王老矮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龙,吴南发,王老矮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吴水龙,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吴南发,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王老矮,女,194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龙与被告吴南发、王老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水龙负担。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靖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