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