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荣进与秦立明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进,秦立明,秦昌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51号原告李荣进,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秦立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秦昌宏,男,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原告李荣进因与被告秦立明、秦昌宏、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秦昌宏所有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秦昌宏所有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