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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29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1)市中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领取的工资及奖金收入18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浩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