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禄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刚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金禄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刚辉,陈慧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燎原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琴,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刘芳,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金禄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三期1幢13楼1305号。法定代表人肖天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刚辉。被告杨建军,1970年4月10日生。被告陈慧容。本院在审理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杨建军、云南金禄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刚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为由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2026.50元,由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韦 欣审判员 杨社刚审判员 朱厚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昕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