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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路某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天磊、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