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路某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天磊、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