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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李某某,男,1951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秋力代理审判员  陈巾豪人民陪审员  张建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